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成都乐山商会
英文名:Leshan Commerce Chamber in Chengdu
第二条 性质:成都乐山商会是由乐山籍工商业者和在乐山投资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发起、依法建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商会设立的目的是:广泛团结成都、乐山工商界人士,积极促进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协调,积极开展企业之间的横向合作,积极为成都、乐山两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作贡献。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商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设在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66号。电话:028-85179569,邮编:6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的方针和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走“爱国、敬业、守法”的经营之路,规范企业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会员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和秩序,建设和谐社会;
(二)沟通和加强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党委、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和帮助会员企业做好、做大、做强,引导会员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搭建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会员可通过商会进行政策、商业信息的沟通和发布;
(四)搭建政府与会员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建议意见;
(五)搭建业务合作的平台,商会将聚集各会员资源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业务合作;
(六)搭建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平台,商会为会员投资、商务活动及观光旅游提供便利;协助会员企业组织各种会议、展览、展销、研讨等经济文化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社团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企业的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与更广阔的空间;
(七)搭建会员救济平台,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司法救济咨询、自我风险防范等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企业安全、法定代表人安全等风险防范事宜;
(八)搭建会员之间联谊活动的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沟通信息、促进互信、加强友谊;
(九)开展有益于商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自觉执行商会决议,自觉遵守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商会热情服务,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维护本商会团结和声誉;
(二)认同本商会的文化理念,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秘书处审核;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缴纳相应级别的会费,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经理事会批准,可聘请对成都、乐山两地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和领导干部担任名誉会长。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商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聘请名誉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商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与商会运营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顺延或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商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意愿为商会投入时间和精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限,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工商联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
(四)提名聘请名誉会长;
(五)提名聘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商会财务;
(二)对理事、机构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单位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机构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理事、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机构负责人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和商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在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联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学术交流、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他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标准为:会长、名誉会长20万/年,常务副会长10万/年,监事长、副会长5万/年,理事、监事2万/年。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理事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 本商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法定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秘书长报会长审批。本商会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不在商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成都乐山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